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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法院: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死亡,亲属扶养费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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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娅琼  发布时间:2024-10-17 10:59:0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10月19日7时32分许,被告王某平驾驶冀DVOJ8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207线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头铺社区桥头铺街路段时,与前方越实线左转弯、由黄某英驾驶并搭乘李某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英受伤和李某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原告黄某英和被告王某平各负同等责任。被告王某平驾驶的车辆在邯郸华安财保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平及承保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

审理过程中,承保王某平车辆的保险公司针对黄某英、李某英主张交通事故中死者李某英事故死亡时已经66岁,超过退休年龄60岁,自身属于被抚养人,不应支持死者李某英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本案中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李某英虽年满66周岁,但是年满60周岁以上并不是免除法定扶养义务的理由,年满60周岁以上赡养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是正常现象,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承保王某平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李某英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邯郸华安财保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邯郸华安财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中的当事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被扶养费的支持与否,直接关系到被抚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当事人赡养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是正常现象,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维护了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来源:江华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一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