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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分包再分包 劳动者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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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符伶俐 黄媛  发布时间:2024-08-02 09:14: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某学校需建设学生宿舍,故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负责施工,该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湖南某劳务公司,2023年2月26日,该劳务公司与被告蒋某就木工部分的劳务达成协议,此后蒋某雇请原告彭某等人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彭某在该工程工地上拆除模板,因操作不慎模板掉落砸中钢管导致彭某右足被钢管砸伤,经鉴定,原告彭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彭某将蒋某起诉至法院,并追加湖南某劳务公司、湖南某工程公司、某学校为被告。

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作为木工劳务承包人,在工人施工时,未尽安全监督义务和安全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单位或者再次分包,均属于违法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湖南某劳务公司将劳务再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蒋某,该行为违法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被告蒋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彭某作为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业性人员,对自身工作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彭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工程公司、某学校因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彭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986.77元,湖南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彭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关注劳务过程中,劳务提供者受伤时因工受伤事故责任归属。首先,界定双方是否为独立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方通常不担责,除非有过错。其次,确认劳务提供者行为是否源于劳务活动。若与劳务无关,劳务接受方无需担责。最后,明晰双方过错程度,各自担责。本案中,湖南某劳务公司与彭某并不直接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其再次分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错在过错,应当与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道县法院
责任编辑:聂梦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