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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花15万娶的越南新娘,到家12天跑路,介绍费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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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雯婧 蒋高伟  发布时间:2024-04-15 14:42:24 打印 字号: | |

为早日“脱单”,双牌小伙小周经人介绍,花了15万余元娶了一个越南“新娘”,可新娘到家12天后跑了!找不到新娘,小周把介绍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全部介绍费。近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涉外婚姻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小周通过其堂哥与介绍人何某相识,并提出由何某为其介绍越南对象。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介绍费17.3万元,小周于2023年8月至10月间,先后4次通过微信及现金支付给介绍人何某共计15.3万元,剩余2万元双方约定事成之后再支付。小周为与越南女孩相亲,共去越南两次,第一次费用由介绍人何某从小周支付的费用中开支,第二次是小周自行前往费用自付。后小周与越南女孩阮某某相亲成功,并于2023年11月在越南办理了结婚证。阮某某于2023年12月14日到达小周家中,2023年12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阮某某出走后,小周随即向派出所报警,并联系了介绍人何某要求其返还全部15.3万元中介费。

介绍人何某坚称自己并不知道阮某某出走的去向,认为自己为小周某介绍越南媳妇,双方相亲成功并在越南登记,自己已完成中介事项,收取的费用不应退回。且15.3万元的费用中,包含给越南中介的费用、给女方的彩礼,办理护照、使馆签证、结婚证等证件的费用,小周去越南相亲期间的吃住开销也都从中支付,全部要自己返还的要求不合理。

为了要回中介费,小周向法院起诉了介绍人何某。

法院判决

 双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周与何某之间的中介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第一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文件的性质虽然属于规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1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的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庭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预防公民因涉外婚介而陷入被诈骗之困境难以维权而出台,故其属于公共秩序之一部分,违反该政策的合同自然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跨国婚介从男女双方见面至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仅为一个月左右,中间伴随大量的金钱给付,无视极大的语言文化差异,何某为小周介绍涉外婚姻的行为将婚姻商品化、物质化,亦与婚姻法律精神相悖,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法庭认定小周与何某之间的中介服务合同无效。考虑到本案中,小周与何某双方均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小周与何某二人第一次去越南的开支从15.3万元中产生,故酌情判定何某应当返还小周中介费10万元。何某虽辩称给付越南女孩的彩礼亦从15.3万元中支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钱款的去向,故没有被认定。

法官说法

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以感情为基础,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任何意图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本案中,周某作为中介人,收取费用介绍越南女子与小周相亲,其实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

爱情虽不分国界,但跨国婚姻仍需谨慎,没有感情基础仅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跨国婚姻风险更大。如选择涉外婚姻,一定要遵守两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坚持自由平等的恋爱婚姻观,在充分尊重各国风俗和了解彼此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理性追求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切忌将婚姻变成交易,使自己陷入人财两空的风险当中。

 

 


 
来源:双牌县法院
责任编辑:聂梦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