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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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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国旗  发布时间:2024-04-02 16:00:0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4月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剑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剑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何剑波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何剑波在担任株洲市石峰区区委书记、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天元区区长、株洲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推进、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61万余元,其中未遂600万元。

永州中院认为,被告人何剑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何剑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聂梦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