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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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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诗娟  发布时间:2024-04-01 10:17:08 打印 字号: | |

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黄太庆、艾贤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太庆、艾贤平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7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 加强野生动物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的意见》,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均划定为禁猎区,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2023年10月13日,黄太庆、艾贤平携带编织袋、钩刀、强光电筒、头灯等工具前往蓝山县浆洞乡上浆洞村瑶旦冲牛皮石山岭,使用强光灯夜间照明和篝火照明的猎捕方法捕猎野生鸟类,共计捕猎野生鸟类58只,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黄太庆、艾贤平非法猎捕的58只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中30只池鹭,3只黄苇鳽,1只栗苇鳽,1只绿鹭,1只牛背鹭,9只白鹭,3只夜鹭,10只斑鸠属鸟类,价值人民币27000元。其使用强光灯夜间照明和篝火照明的猎捕方法为法律明令禁止的猎捕方法。黄太庆,艾贤平猎捕野生鸟类地点为湖南省候鸟迁徙通道重点保护区域内。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黄太庆、艾贤平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二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 000元。因黄太庆家庭较为贫困,现无履行能力,其自愿在刑满释放六个月内(即2025年7月14日前)一次性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 500元。因艾贤平现无履行能力,其自愿在刑满释放六个月内(即2025年6月14日前)一次性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3 500元。调解书生效后,如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调解书时由黄太庆、艾贤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732;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8日

 


 
来源:永州中院林业庭
责任编辑:聂梦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