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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依托咪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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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慧  发布时间:2024-04-01 09:59:42 打印 字号: | |

3月29日,江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起涉贩卖依托咪酯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8名被告人获刑。

1.被告人邓某华、奉某、林某健、杨某、林某耀犯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邓某华、杨某、林某耀、奉某、林某健明知烟粉(经鉴定为依托咪酯)是具有麻醉功效的药品,使用后会导致人体出现晕眩等严重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多次购买来路不明的烟粉贩卖给他人吸食其中,邓某华贩卖25500元,非法获利4500元;奉某贩卖5250元,非法获利1050元;林某健贩卖7450元,非法获利4300元;杨某贩卖4400元,非法获利1000元;林某耀3000元,非法获利500元。

2.被告人黄富某、张某贵、黄某平犯妨害药品管理罪

被告人黄富某、张某贵黄某平明知依托咪酯是具有麻醉功效的药品,使用后会导致人体出现晕眩等严重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多次购买来路不明的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胆贩卖给他人吸食。其中,2023年9月2日晚,黄某平帮助黄富某以4620元购买了21个电子烟烟胆及2个烟杆,黄某平从上家获得1个电子烟烟胆好处,黄富某在江永县将电子烟烟胆贩卖给他人吸食。几天后,张某贵帮黄富某以7150元购买了35个电子烟烟胆及3个电子烟烟杆,张某贵从上家获得2个电子烟烟胆好处,黄富某又在江永县将电子烟烟胆贩卖给他人吸食。事后黄富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8名被告人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麻醉药品而销售,使其用作非医疗用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华等五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罚,判处被告人黄富某等三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均并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后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就是吸毒,向他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就是贩毒。

法官提醒大家,“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切勿以身试法,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谨慎交友,自觉做到远离毒品、抵制毒品!



 
来源:江永县法院
责任编辑:聂梦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