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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法院:交房未入住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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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晶、胡雅丹  发布时间:2024-02-29 17:26: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田法院释法明理,圆满解决了一起物业管理费纠纷。

经了解,新田县某小区通过业主大会公开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该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约定了物业费收取计费方式。

“我还没有入住,物业管理费不关我的事。”雷某等十余名业主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未经自己同意应当无效以及未入住房屋、房屋未装修等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把早已交房但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刘某、雷某等十余人诉至新田县人民法院

交房未入住便可不交物业费吗?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该院收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上门沟通等方式向十余名被告一一释法明理,经过一个月的不懈努力,各被告陆续交纳了物业管理费,遂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该案至此圆满结束。

法官后语:自物业开始提供在签订的合同范围之内的服务后,无论交房后的房子是否有人居住,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所以,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就算业主买了房没有实际入住,同样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与业主明确约定如业主不居住可不交纳物业费的除外)。


 
来源:新田县法院
责任编辑:聂梦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