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赵桐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赵桐万对毁坏的林地按照宁远县林业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植被恢复;未及时对植被恢复或者植被恢复不符合要求的则承担植被修复费9600元。
事实和理由: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赵桐万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后,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并于10月23日履行公告程序。2023年12月13日,该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该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5月,赵桐万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棉花坪乡棉花坪村“茶坪漯”等山场雇请挖机占用林地修挖山路。经鉴定:赵桐万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154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面积1.7799公顷,宜林荒山0.0421公顷,未成林造林地0.1650公顷,竹林0.1671公顷。
受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宁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毁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方案设计,认为赵桐万占用林地范围内原植被已全部破坏,表土层已不复存在,需通过人工造林方式进一步加快植被恢复进程和提高植被恢复质量,造林恢复费用共计9600元。
2023年11月24日,赵桐万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目前,被赵桐万非法占用毁坏的林地未恢复到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赵桐万因家庭较为贫困,其提出愿意以劳代偿的方式抵偿对毁坏的林地按照宁远县林业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植被恢复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自愿承担植被修复费96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