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湖南省锐建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湖南省锐建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不符合要求的则连带承担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6月20日,经湖南省林业局核准,江永县竹塘岭风电场建设项目取得面积为18.938公顷(284.07亩)的林地用地许可。
2019年8月14日,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江永县竹塘岭风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风电场项目16台风机基础、箱变基础施工、检修道路施工、风机吊装、升压站工程施工等工程。
2019年9月,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湖南省锐建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由湖南省锐建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挖掘机、推土机、自卸货车、装载机等工程机械设备修建江永县竹塘岭50MW风电项目工程。合同约定湖南省锐建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超范围施工。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湖南省锐建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诚在组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部分道路宽度不够,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加宽部分道路,存在超范围占用林地的行为。
经江永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该风电项目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6.04亩,森林类别全部为一般商品林地。2023年7月,受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永州大森林林业园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违法占用林地的恢复情况出具了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违法使用林地5.1718公顷(77.5亩)没有进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土壤自然夯实覆土厚度(有效土层厚度)≤30cm及砾石含量≥30%的林业生产条件质量指标,林业生产条件恢复不合格。2023年12月,受湖南省锐建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江永县林业局、湖南省中林遥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江永县竹塘岭风电场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方案,认定异地恢复和就地恢复使用林地面积为5.1718公顷,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总投资金额为 114.85 万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湖南省锐建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江永县竹塘岭风电场违法使用林地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费用114.85 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该笔费用,专门用于对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缴纳上述费用后即视为被告已履行完应承担的责任。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