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通知 > 公告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2-04 12:29:18 打印 字号: | |

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则承担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4日,经湖南省林业局核准,江永县铜山岭风电场建设项目取得面积为12.4908公顷(187.362亩)的林地用地许可。

2019年12月,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江永县铜山岭风电场一期50MW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由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风电场项目16台风机基础施工、进场道路、检修道路、风机吊装、升压站建设等施工工程。

2020年3月15日,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江永县铜山岭风电场项目部的名义聘用秦新旺作为铜山岭风电场一期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项目施工过程中,为拓宽施工道路便于施工车辆通行,秦新旺擅自调整施工区域,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超范围占用林地施工。

经江永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该风电项目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9519公顷(89.2785亩),其中道路、风机及附属设施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1024公顷(31.536亩);其它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面积3.8495公顷(57.7425亩)。2023年7月,受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永州大森林林业园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违法占用林地的恢复情况出具了技术鉴定意见,认定目前进行了植被恢复并恢复质量达到要求的面积 0.557 公顷(约8.4 亩);剩余面积5.3949公顷(约 80.9亩)改变原有地类、现状为检修道路的面积5.3949公顷(约80.9亩)林地,没有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认定为不合格。2023年12月,受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江永县林业局、湖南省中林遥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方案,认定异地恢复和就地恢复使用林地面积为5.3949公顷(约 80.9亩),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总投资金额为128.27万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江永县铜山岭风电场一期违法使用林地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费用128.27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该笔费用,专门用于对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缴纳上述费用后即视为被告已履行完应承担的责任。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1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魏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