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则承担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6日,经湖南省林业局核准,江永铜山岭风电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面积为12.4908公顷(187.362亩)的林地用地许可。
2021年9月24日,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铜山岭二期50MW风电项目土建施工合同》,由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风电场项目进场道路及场内检修道路、风机基础及箱变基础、吊装平台、环水保等施工工程。
2021年12月4日,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任命授权本单位马百录为江永县铜山岭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全面施工建设工作实施组织管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案调整需重新变更林地使用范围,马百录在未办理林地变更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
经江永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该风电项目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1895公顷(32.8425亩),其中国家二级公益林0.8606公顷(12.909亩);商品林地1.3289公顷(19.9335亩)。2023年7月,受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永州大森林林业园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违法占用林地的恢复情况出具了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违法使用林地2.1895公顷(32.8425亩)没有进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土壤自然夯实覆土厚度(有效土层厚度)≤30cm及砾石含量≥30%的林业生产条件质量指标,林业生产条件恢复不合格。2023年12月,受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江永县林业局、湖南省中林遥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方案,在核减依法变更为防火道用地后,认定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总投资金额为17.75万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河南省同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江永铜山岭风电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费用17.75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该笔费用,专门用于对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缴纳上述费用后即视为被告已履行完应承担的责任。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