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湘11执恢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永刚与被执行人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黎华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永刚向本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何黎华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黎华,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零陵路93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80304691X。
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47263023.61元。
悬赏事项:查找被执行人何黎华的财产或者有效财产线索。
悬赏金额:申请执行人承诺将根据提供的有效财产线索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奖励线索提供人。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位止。
悬赏金发放: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被执行人何黎华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部分,视为执行到位),两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登记在先的提供线索人获得;共同提供的,由提供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财产线索的;
(五)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六)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
(七)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八)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的情形。
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本院地址: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至17:00
特此公告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