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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法院:贩卖“上头”电子烟 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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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彦军 单洲霞  发布时间:2023-11-30 20:04:1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的案件,被告人谢某某、廖某某、唐某某以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并处以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吸毒人员唐某先后两次找被告人谢某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被告人谢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找被告人廖某某和唐某某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共4个,后被告人谢某某以顺风车搭货和现场交付的方式将该烟弹交付给吸毒人员唐某,被告人谢某某共获利150元。经公诉机关指控,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廖某某、唐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销售依托咪酯,使其用作非医疗用途,导致药品滥用,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是宁远首起宣判出售“上头”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销售含依托咪酯“上头”电子烟,属于贩毒行为,吸食“上头”电子烟,则属于吸毒行为。因此,无论是卖还是买,都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来源:宁远县法院
责任编辑:魏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