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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亮剑】执行到位246万余元!冷水滩区法院因案施策既执结案件又化解“三角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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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金玉  发布时间:2023-11-30 19:44:27 打印 字号: | |

“我的公司目前没资金投入,手头上真没钱。但我们公司之前承包了某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并按照约定已经完成了施工,其还未支付工程款”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公司无奈说道。近日,冷水滩区法院在执行一起企业间的货款纠纷案件时,通过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盘活”被执行人债权债务,执行到位案款246万余元,帮助胜诉企业及时“回笼”资金,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0日,原告某建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新型建材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水泥。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原告累计向被告提供水泥产生的水泥款及运费合计8253757元,被告在此期间累计向原告支付水泥款及运费561318.3元。被告下欠原告合同期内的水泥款及运费2640573.7元未支付给原告, 原告某建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新型建材公司支付货款欠款及利息。经一审、二审后判决文书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线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走访、约谈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公司对第三人某工程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70万余元。得知这一重要线索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上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并向其送达了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如对该笔到期债权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未提异议又不履行的将被强制执行。在执行干警多次协调后,第三方某工程公司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并于近日将该笔246万余元款项成功汇入法院账户,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是一项重要的可供执行财产类型,及时、有效执行到期债权,将顺利化解“三角债”问题,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干警充分挖掘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某工程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理念,敦促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妥善化解了申请执行人某建材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公司和第三人某工程公司之间的“三角”债务问题,精准有效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提供了坚实有效的法治保障,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法律有尺度,执行有力度,法官有温度。

下一步,冷水滩区法院将不断创新完善执行机制,灵活应用多种执行措施,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为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申请人执行人可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以促进案件执行,保障自身的胜诉权益。


 

来源:冷水滩区法院
责任编辑:魏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