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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犊栓树后被绳缠绕死亡,物权所有人诉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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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斐斤、卢康蕾  发布时间:2023-10-11 18:06: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无因管理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被判按50%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年8月27日,杨某某放养的牛不小心踩踏了蒋某某种植的红薯藤,随后,蒋某某用绳子将牛绑起来,致使牛死亡。后因赔偿协商未果,杨某某诉至蓝山县法院,要求蒋某某按照牛犊市场价赔偿损失共计为137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7日上午8时,杨某某将自己的一头牛放养在自家牛场附近,因牛场与蒋某某种植红薯的田地距离较近,该头牛到蒋某某的田地上吃红薯藤,而此时,蒋某某正在田地里打药杀虫。为避免牛吃了打过农药的红薯藤后中毒,蒋某某欲将杨某某的牛赶走,未果后,蒋某某便用一根3~4米长的绳子将牛拴在树林中后离开。之后,蒋某某未去看护、未将此事告诉他人、未向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报告。当日下午5时,杨某某出来找牛,与蒋某某到达拴牛的地点后发现,牛被绳子绞死在树林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蒋某某不知涉案牛犊是杨某某所有,在该牛多次来毁损自家田地上的农作物的情况下,明知其施放的杀虫剂具有毒性,蒋某某预见杀虫剂对牲畜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为了避免该牛毁损农作物以及吃了打过农药的红薯藤后会中毒,便把该牛拴至树林中,蒋某某的该行为并无过错,是对杨某某放养的牛的无因管理。但蒋某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在对涉案牛犊进行无因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导致该牛死亡的原因之一,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某作为涉案牛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在放养该牛犊的过程中,长时间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看管义务,也是导致该牛致死的原因之一,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对该牛犊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蒋某某与杨某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关于涉案牛犊的价值和重量的认定,因牛犊死亡后杨某某未申请对涉案牛犊作价值鉴定,所以法院按照庭审中双方认可的市场价和重量予以确定为9375元。

综上,法院判决蒋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4687.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蓝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晏斐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