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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市法院庭前调解高效化解涉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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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玲玲  发布时间:2023-10-11 18:04:52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1月9日,原告祁阳县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设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陆续供应水泥,被告依合同向原告给付了部分货款,目前被告仍下欠原告水泥货款14吨计价款518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祁阳县某建材公司与湖南某工程建设公司,认真倾听双方的核心诉求与回应,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及时组织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在祁阳市法院的组织下,充分表达了各自的主张与意见。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除所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湖南某工程建设公司及该公司祁阳市分公司在2023年8月20日前给付水泥货款5000元。至此,该起租赁合同纠纷在源头得到化解。

近年来,祁阳市法院对起诉到本院的民事纠纷,除了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外,都会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发放是否同意调解确认书。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进行委派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依法登记立案。当事人同意立案后调解的,开展委托调解或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诉前或者庭前调解的,即时转入审理程序,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鼓励在审理前自行和解或者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中,祁阳市法院在立案后成功调解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诉源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了营商环境整体水平和工作实效。


 
来源:祁阳市法院
责任编辑:晏斐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