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占用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未及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则承担耕地复垦修复费1 160 047.07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起,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始投资建设双牌县五里牌水电站,在修建水电站过程中,因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及挖出的渣土需要土地临时堆放。2008年起,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相关村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书,租用土地(大部分属耕地)堆放渣土。2010年10月,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层报省国土部门审批了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临时用地手续,其中修建引水明渠时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渣土挖出,堆放在明渠沿岸旁。五里牌电站已建成发电多年临时用地期限早已届满,但截止目前,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线口村庙山岭一带土地堆放的渣土未进行清理复垦,耕地功能没有得到恢复。经湖南省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调查评估,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堆放渣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 160 047.07元,其中工程施工费984 439.72元,其他费用141 819.57元,不可预见费用33 787.78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 160 047.07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