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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儿童在扶梯逆行受伤,商场被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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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果 杨 乔  发布时间:2023-09-01 08:05:05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六岁儿童随母亲一起去商场购物,儿童独自乘坐扶梯上二楼时,突然逆行向下,左脚后跟卡入电梯边缘导致受伤。其母亲认为商场及扶梯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及扶梯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26日,高某跟随母亲去商场,在独自乘坐扶梯上二楼时,突然逆行向下,左脚后跟不慎卡入电梯边缘导致受伤。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不构成伤残。

    案涉商场于2017年12月27日租赁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铺用于经营超市,该公司免费提供给商场使用自动扶梯。电梯入口处、醒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语、图片:“请小心站稳”“请牵好您的小孩”等提示,事故发生时电梯属正常运行,未发生故障。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5913.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在电梯入口处、醒目处均张贴了提醒标语、图片,扶梯旁墙壁上的图片也提醒了带小孩乘坐扶梯的顾客。事故发生后商场工作人员亦及时将高某送往医院治疗,因此被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高某年仅六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带其至公共场所,监护人应当保障高某的人身安全,但其母亲未尽到看护义务,放任高某独自乘坐自动扶梯,上下行走,引发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是高某母亲监护不力造成。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 果  杨 乔)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近年来,因监护人疏忽大意、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力,导致儿童伤亡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也是一起因监护人失职导致儿童受伤的案件。法官提醒,家长在儿童外出玩耍时要注意尽到看护义务,也要注意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防范危险事故发生。

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3-09/01/content_231959.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晏斐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