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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全红日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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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4 19:25:0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全红日,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作出(2006)郴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全红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6985.9元。被告人全红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刑三复71499364号刑事裁定,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全红日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至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71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2日起,2008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11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0月10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9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8年5月7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0年11月24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更94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3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全红日自2020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表扬6次,并余461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劳动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62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四个月,提请幅度从严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全红日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60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全红日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