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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巍臣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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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4 19:21:4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郑巍臣,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7)湘1121刑初5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巍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3000元)。被告人郑巍臣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湘11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11日止,2018年7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24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刑更340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巍臣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3月表扬5次,并余446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3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三个月,提请幅度从严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巍臣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58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郑巍臣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