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开庭排期
罪犯李发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8-14 19:20:3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李发,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25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2014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14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2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44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发自2019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表扬8次,并余17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12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5次,共36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十五个月,提请幅度从严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57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李发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