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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利剑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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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4 18:43:22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张利剑,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衡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利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3月11日止,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4月29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更55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20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刑更35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21年6月24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刑更3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利剑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累计表扬5次,并余

364分。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4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11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三个月,提请幅度从严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利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53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张利剑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