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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月成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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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4 18:35:38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刘月成,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郴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月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共同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16元(已赔偿)。被告人刘月成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2015年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0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更18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2月19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刑更11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6月24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刑更33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12月2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月成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累计表扬4次,并余511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无扣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三个月,提请幅度从严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月成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46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刘月成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