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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爱国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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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4 18:33:06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李爱国,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湘0525刑初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爱国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李爱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湘05刑终2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9年12月27日止,2018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6月24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刑更33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爱国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累计表扬5次,并余425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三个月,提请幅度从严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爱国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45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李爱国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