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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康正伟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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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4 18:32:0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康正伟,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正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2015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0月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4刑更30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8月20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刑更7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7月27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康正伟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3月累计表扬5次,并余289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个月,提请幅度从严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正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44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康正伟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