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开庭排期
罪犯陈跃佩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8-14 18:28:43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陈跃佩,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永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跃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已赔偿)。被告人陈跃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跃佩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1月2日起,200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4月2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刑更63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21年2月22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刑更9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跃佩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累计表扬6次,并余254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22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个月,提请幅度从严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跃佩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41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陈跃佩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