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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兴宝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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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4 18:25:57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蒋兴宝,男,199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江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刑初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兴宝犯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40000元,无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202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31年11月25日止,

202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兴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3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26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分,已延长考核期三个月,提请幅度从严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兴宝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1刑更739号

 

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蒋兴宝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4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孙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