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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全鏖战整夜 案款到位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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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涛  发布时间:2023-07-27 10:27:04 打印 字号: | |

异地执行,鏖战整夜,一份承诺书,五笔转账记录,7月2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用辛劳和汗水成功保全完毕一起涉110万元生猪款财产保全案件。

因永州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州某畜牧公司”)拖欠罗某生猪代养费110万元,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罗某向江华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江华法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永州某畜牧公司所有的由第三人宁远县某生猪养殖场(以下称“宁远某养殖场”)代养的价值110万元的生猪,责令被申请人永州某畜牧公司在裁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及时处理,并将处理价款交法院指定案款账户保管。处理不及时所带来的风险由被申请人永州某畜牧公司承担。

7月21日上午,限定的7日时间已过,被申请人永州某畜牧公司打来电话,称已通过招标找到买家,希望法院能允许被申请人自行出售,执行法官考虑到生猪行业价格实时波动的特殊性,同意了被申请人的请求。当日下午3点,被申请人永州某畜牧公司再次打来电话求助,称第三人宁远某养殖场阻拦生猪出售,希望法院能够介入处理。同时申请人罗某也紧急打来电话,恳请法院能派人现场监督,保障生猪出售款能顺利汇入法院指定案款账户。

双方当事人请求,执行法官无丝毫犹豫,当即点兵点将带领4名执行干警驱车2小时奔赴“战场”。18点30分到达宁远某养殖场,执行法官立即约谈了该养殖场老板杨某,杨某态度强硬,称永州某畜牧公司还欠他钱,如果生猪被出售了,他的钱很难拿到,执行法官解释到,其与永州某畜牧公司的经济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需要通过走相关法律程序解决,但申请人罗某与被申请人永州某畜牧公司一案已进入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宁远某养殖场作为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将面临法院的制裁。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规劝下,杨某同意配合法院工作。

20点40分,买家装猪的车辆才姗姗来到,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公司信誉存在严重怀疑,申请人要求,根据行业规矩,买家需预付生猪款的110%-120%到法院指定账户后才能装车,并坚称被申请人应该已收到买家预付款。被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称因该批生猪是被法院查封的,不同于以往正常的售卖,只能在生猪装车过磅后才能按照重量实际支付,买家也表示尚未付款,只能在生猪过磅后照实支付。双方均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退让,案件陷入僵局。

10点30分,被申请人永州某畜牧公司负责人赶来,执行法官根据双方提出的意见,综合目前的情况,提出建议,由被申请人永州某畜牧公司负责人书面写下承诺书,保证永州某畜牧公司工作人员要在监督生猪过磅后买家将生猪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后才能放行车辆,否则永州某畜牧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经过慎重思考、权衡利弊后均表示同意该建议。于是,永州某畜牧公司负责人在法院主持下,立下了书面承诺书,此时,已是11点20分。

之后,江华法院5名执行干警监督了第一批生猪的陆续出栏和装车,当第一辆车驶离宁远某养殖场,开往过磅地点后,已是次日凌晨,执行干警们终于松了一口气,此时5名执行干警因长时间的站立早已全身汗水湿透、双腿发软,手臂和脖子上也布满了被蚊虫叮咬的小包。

7月22日,早上7点左右,执行法官接到了申请人罗某的电话,告知一共卖出5车猪,收到5笔买家发来的转账记录,共计约110万,言语中满是激动和对法院的感激之情。至此,一场涉生猪款财产保全的攻坚战顺利落下帷幕。


 
来源:江华县法院
责任编辑:晏斐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