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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法院审结永州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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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文  发布时间:2023-02-27 08:55:16 打印 字号: | |

“现在宣判,被告人汤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随着法槌的敲落,蓝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例拒执罪自诉案件正式宣判,这也是永州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据悉,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汤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限汤某等人交还汽车起重机并支付租金3375611元。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蓝山法院执行该案件。

执行过程中,蓝山法院向被执行人汤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汤某拒不申报财产。随后,蓝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汤某罚款6万元,汤某依旧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12月13日蓝山法院作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并送达汤某。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明,2018年3月29日,汤某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住宅。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022年10月9日,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以汤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2年12月28日,汤某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汤某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2022年12月30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127刑初3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汤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本案被执行人汤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其名下财产,在强制执行期间因违法报告财产制度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决定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自诉后,汤斌害怕刑事处罚积极与自诉人协商还款方案并履行,最后被法院从轻处罚。该案为蓝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例拒执罪的自诉案件,该案判决拓宽了打击拒执犯罪的渠道,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新的途径。


 
来源:蓝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