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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法院:某公司废水未做防渗漏处理、废电路板随意堆放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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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年华  发布时间:2023-02-15 08:47:34 打印 字号: | |

水资源与人类生命息息相关,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废水的种类和数量迅猛增加,已经威胁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近日,冷水滩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郑某从张某手中承租废弃的养猪场地。2021年1月18日,郑某办理登记注册,成立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同月正式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是清洗阶段产生废水,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公司建设的废水沉淀池后直接通过管道排入公司场内未做防渗漏的坑塘内,坑塘内水质浑浊、发黑,有少量异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西北面空地上堆放了大量工业盐(共16吨,是2021年7月份郑某委托李某从岳阳购买的),用雨布进行了覆盖。公司场内空地上露天堆放了大量回收而来的废旧塑料,废品堆场旁的厂房内贮存着从收集的废旧塑料中(废玩具车、废遥控器、废计算器)拆解出来的废电路板,易造成环境污染。

2022年3月8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环境问题,经监测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超标,其中车间排污口化学需氧量浓度值是79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是373mg/L,标准(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分别是60mg/L、20mg/L,分别超标13.3倍和18.65倍。厂内水池(公司场内坑塘)化学需氧量浓度值是403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是198mg/L,分别超标6.71倍和9.9倍。现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正在规范清理废旧塑料,正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存放的30公斤废电路板进行处置。某生态环境局依法依程序向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0 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至8月共计缴纳罚款130 000元。处罚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某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公司废水沉淀池沉淀后直接通过管道排入公司场内未做防渗漏的坑塘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某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120 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为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和监管,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对违规排污的企业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依职权做出行政处罚外,若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做好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整治环境污染,不仅仅只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更是我们全社会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希望所有广大群众都引以为戒,不断增强环保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对污染环境行为坚决说不,才能拥有真正的绿水青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来源: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