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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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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20 12:25:13 打印 字号: | |

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周祖亮、陈年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祖亮、陈年青连带承担渔业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等共计6268元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3日,祁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祁政通〔20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禁捕管理措施的通告》,并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登记备案同意,对祁阳市境内湘江干流以及湘江一、二级主要支流祁水河、白水河、清江河、黄溪河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渔时间自202183日起。

2022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周祖亮、陈年青夫妇二人来到大忠桥镇黄溪河流域梅湾村河段,驾驶一艘白色塑胶船在该河段使用渔网捕鱼,当日凌晨5时许,被祁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渔获物总重量为15.2公斤。经祁阳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周祖亮、陈年青非法捕捞方式为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经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渔获物价值为397元。经委托评估,周祖亮、陈年青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鱼类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损失等共计6268元,其中鱼类直接损失397元,渔业资源损失补偿金5871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因被告周祖亮、陈年青二人家庭较为贫困,其提出愿意以劳代偿造成鱼类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损失6268。按照2021年祁阳市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65元折算(代偿标准107元/天),二人一共需提供59天的巡河劳务,担任临时护渔员和巡河员,从事禁捕禁钓巡护和河道清洁工作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