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宁远县顺合石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宁远县顺合石场对其开采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如拒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或者履责不到位的,判令宁远县顺合石场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费71952元。
事实和理由:
宁远县顺合石场采矿权于2018年8月到期,2020年4月经宁远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关闭。2022年3月4日,宁远县自然资源局向宁远县顺合石场下发责令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通知,要求宁远县顺合石场于2022年4月4日前严格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关闭生态修复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治理修复矿山生态问题。但该石场至今未进行生态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受到损害。经委托,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对该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作出闭坑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经勘查,经多年开采,采坑造成山体破损、岩石裸露,废渣堆放场、工业广场造成植被破坏,自然环境恶化,对原生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程度较大,矿山生态修复费用为71952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宁远县顺合石场自愿于2023年3月31日前对其开采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自愿承担矿山生态修复费用为71952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