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永州地处湘江上游及湘江源头,环境资源保护有着非比寻常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永州市县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惩处犯罪+修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执行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环境建设,努力为湖南母亲河湘江贡献含绿量。
永州中院挂牌成立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联络室”
通讯员 唐小辉 黄卫红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要不断提升审判质效,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永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龚文启在相关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多次强调。
永州市县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理的被告人廖某某等3人污染环境罪一案入选全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柴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罪等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依法严厉惩处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主动投身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司法审判工作实举措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含绿量。
联动协作 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
微波荡漾的江面,有鱼儿跃出水面,成群结队的鸟儿掠水而过。一阵和风吹过,水草及两岸花草的气息扑面而来,令人心旷神怡。
“瞧,这水真清澈,修复工作成效甚好。”今年5月,正在开展环境资源审判调研的全国人大代表廖仁旺蹲在湘江边掬起一捧水说。
2020年,某纸业公司对其厂区部分设备资产转让进行公开招标。陈某等5人借用深圳某公司资质及名义中标购买了设备,将设备拆除工作交由山东某公司,后被无危险废物拆除资质的胡某承包了拆除工作。因设备拆除操作不当,导致湘江部分水域受到污染。
案发地处长江流域的湘江上游,污染将危及湘江和长江水系安全。为了及时遏制污染进一步扩大,永州中院主动提前介入,联合省、市13家机关和涉事企业、相关个人第一时间召开磋商会议。
“当前,最紧要的就是要涉事方放下争执,把责任承担起来,排除危害、修复环境。若等判决后再修复,环境污染后果将难以挽回。”永州中院副院长郭红艳在磋商会上提出建议。
通过高位推动,法院积极促成涉事当事人各方达成赔偿协议,紧急筹集1700余万资金,配合政府对水体周边环境污染进行了全力防控、消除危害,生态得到及时修复。2021年12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院将环境修复放在紧要、优先位置,在判决前,及时促成多部门召开协商会议,化解了这一起生态危机。”该案承办法官永州中院林业审判庭庭长成大辉如是说。
该案的处理充分发挥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综合治理网络效能,系全省首例通过磋商会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到位的典范。
近年来,永州中院不断完善司法协作联动机制,构建便民高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调联动、融合发展的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永州两级法院逐步建立驻同级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工作联络室,构建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协调联动机制,推进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以来,永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939件,其中刑事案件656件,判处刑罚5年以下的906人,5年以上的18人,罚金3625万余元。
以案促治 司法建议助推生态领域综合治理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2022年5月31日,冷水滩区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今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乘坐其用轮胎改制的水上交通工具,在冷水滩区高溪市镇戈底凼村芦洪江河段水域,放丝网行捕鱼活动,现场被查获0.74 公斤渔获物。
刘某捕捞水产品的芦洪江河段水域是湘江一级支流,属于10年禁捕的水域,且其使用的捕捞工具是农业农村部关于禁用渔具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判决刘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今年上半年,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8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在湘江水域非法捕捞,破坏了湘江的生态平衡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该院主动延伸司法触角,向渔政相关部门发出了明确禁渔期范围、设立提示标识警示、开展日常巡河等司法建议。随后,冷水滩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生态环境、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联合成立禁捕禁钓联合执法队伍,对湘江流域冷水滩段实行24小时联合执法巡查。
“我们现在24小时不间断,没有节假日,全天候巡查,下一步我们准备用智慧渔政,全水域安装视频监控等高科技手段对十年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冷水滩区大队队长潘文辉说。
据悉,永州两级法院按照“一案一整治、一案一建议”工作机制,注重以案促治,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主动发现问题,并深入剖析案件背后发生的原因,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醒各职能部门主动堵漏、全面整改,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能力和工作水平。近3年来,永州两级法院有针对性地向行政部门或企业发出司法建议102条,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
环境修复 让破坏者变守护者
“谢谢法院,不但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还让我端上了‘绿色饭碗’……”2022年4月,谢某握着上门开展案件回访法官的手久久没有松开。
2020年4月,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谢某开设洗矿厂污染环境案,认定谢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两年内提供相应的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不足部分。
经过两年时间,谢某完成了环境公益劳动,曾经光秃的山上,再现郁郁葱葱的景象。在法院引导下谢某还承包了土地种植瓜果、开发绿色旅游,由环境的破坏者变成了守护者。
今年5月,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对李某、李某某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3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刑罚。庭审结束后,两名被告人到涔天河水库库区河段开展增殖放流,对水域环境进行修复。
“我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服从法院判决。今后,我们将加入巡河志愿服务队,为环保出一份力。”两名被告人表示。
这是永州法院探索环境修复机制“劳务代偿”和“增殖放流”的缩影,曾经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环境破坏者变成了环境守护者。
在环资审判领域,永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谁损害谁修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构建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劳代偿”的修复模式,努力将环资审判打磨成守住宝贵生态资源的利剑,确保绿色发展可持续,让人民群众在共富路上享受更多生态红利。
以案普法 营造环保大氛围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组成元素,对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就损害了生物多样性,最终也会危害到人类的生存。乡亲们,我们要学会在这片土地上,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赵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触犯了法律,刚刚已被判了刑。大家要引以为戒,做到不滥捕滥杀,不食用野生动物,不参与非法买卖……”
今年6月16日,永州中院法官前往瑶乡开展巡回审判,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考虑到被告人所在乡镇地处湘江源头,为偏远深山区,山上野生动物多,村民非法狩猎时有发生,法官宣判后,又给乡亲们做普法宣讲,下面坐满了围观群众。
“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们知道非法狩猎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危及人类生活的家园,我们坚决不做非法狩猎的事。”旁听群众纷纷表示。
为增强群众生态文明认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让群众零距离接触庭审,深切感受破坏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永州两级法院到事发当地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并借机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讲,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近3年来,永州两级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暨宣讲活动232次。
“非法捕捞区区几条鱼或几只蛙,就要承担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这笔账大家好好算算,值不值得?对于个人来说,亏大发了,不划算。对于自然资源环境来说呢,那就更亏大发了。你以为捕获走的仅仅是这点鱼这点蛙吗?不,那是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大事。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修复起来就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你今天捕几条鱼,他明天打几只鸟,长此以往,我们子孙后代如何在这环境中生存?”在今年世界环境保护日当天,永州中院在闹市区春天广场开展环保普法宣传时,普法宣讲团成员杜诗娟对来往群众以案普法。
“我今天才知道,原来在河里捕鱼在田里捉蛙都可能违法,原来环境破坏的账是这样算的,你们这个宣讲很实用,感谢你们的这份社会责任。今后,我会把今天学到的知识传递给身边的人,让大家都加入到环境保护中来。”前来聆听宣讲的市民李大爷感慨道。
为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永州两级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发挥法律知识宣讲优势,扎实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五进”活动,地处湘江源头的蓝山县法院正在筹划参与建立云冰山风景区(全国候鸟南迁4大鸟道之一)候鸟保护站和湘江源头国家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站,向游客宣传环境资源保护。近3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和法律咨询108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3万余份,召开新闻发布会16次,开展巡回审判40次。
对话
多方联动共建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
——专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龚文启
杨友林 黄卫红
湖南法治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一要求再次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那么,法院如何贯彻落实这一精神?
龚文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要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胸怀“国之大者”,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措施,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湖南法治报:近年来,永州两级法院有不少环境资源审判案例被评为全省乃至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能否具体谈谈,这些案例是如何促进环境资源保护的?
龚文启: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可以说,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法治故事,记录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声音和绿色发展的时代脚步。比如,入选全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被告人廖某某等三人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人在地处湘江源头的蓝山开设选矿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法院通过刑罚手段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同时注重在保护中修复,在修复中保护。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判决污染环境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实际执行到位,有效落实了生态环境修复要求,较好实现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功能和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作用。
湖南法治报:环境资源审判的关键是什么?
龚文启:环境资源审判,除了通过刑罚威慑犯罪行为,让犯了的不敢再犯,让可能犯的不敢犯之外,最关键的就是对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努力实现政治、法律、社会、生态四个效果统一。刑罚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都只是手段,修复生态伤痕、保护生态环境、还原绿水青山才是最终目的。因此,法院在审判中一定要把环境修复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可判决责任人采取山体修复、补种复绿、劳务代偿、护林护鸟、增值放流、技改抵扣等方式履行修复责任。
湖南法治报:环境保护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个社会化综合治理问题。那么,法院是如何融入到这个社会治理圈的?
龚文启:近年来,永州两级法院坚持系统保护、综合治理,探索“惩处犯罪+修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多方联动,搭建环境资源保护“朋友圈”,形成生态建设聚合力。一方面,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司法协作联动机制。比如,永州两级法院主动延伸触角,先后设立驻同级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河长制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工作联络室”。另一方面,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以案促治,有针对性地向行政部门或企业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落实;以案普法,发挥法律专业宣讲优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五进”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环保大氛围。
法报视线:https://m.voc.com.cn/xhn/news/202212/15090544.html
市州:https://m.voc.com.cn/wxhn/article/202211/202211281914429314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