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雷纯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雷纯超承担鱼类直接经济损失、鱼类当年产卵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等共计3096.3元。
事实和理由:
2020年8月27日,蓝山县人民政府发布蓝政函(2020)20号《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并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登记备案同意,对蓝山县境内舜水河、俊水河、钟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等重点水域实行长年禁捕,禁渔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暂定10年。
2022年8月2日3时许,雷纯超使用电瓶、逆变器等部件组装的电鱼设备,在蓝山县舜水河东江村河段水域内,捕捞黄骨鱼等水产品。雷纯超电鱼一个小时后,当日4时许,雷纯超在回家途中被查获,当场起获渔获物9.9公斤。经委托蓝山县农业农村局评估,雷纯超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鱼类直接经济损失、鱼类当年产卵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等共计3096.3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雷纯超自愿承担鱼类直接经济损失、鱼类当年产卵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等共计3096.3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该笔费用,专门用于购置草鱼、鲢鱼、鳙鱼等苗种,放置蓝山县舜水河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