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唐孟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孟平承担渔业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等共计2321元,该费用可用于购置草鱼、鲢鱼、鳙鱼等苗种,放置湘江流域非法捕捞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2月27日,东安县人民政府发布东政函〔2019〕32号《关于全县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并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登记备案同意,对东安县境内湘江、紫水河、芦江河、石期河水域等重点水域实行长年禁捕,禁渔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定10年。
2022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唐孟平背着“森奈”牌多功能一体机,带着打鱼杆、渔网等工具在湘江流域石期河水域东安县石期市镇裕隆液化气站至隆兴村四组河段,采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两个小时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及所捕获的桂鱼、黄骨鱼、鲫鱼等鱼类共计2.5公斤。经委托东安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唐孟平捕捞水产品所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使用电鱼方式实施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影响水生物多样性,危害水生态安全。根据东安县农村农业局《关于唐孟平非法捕捞水产品渔业生态环境损失评估意见》,唐孟平的行为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等共计2321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唐孟平自愿承担渔业经济损失、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等共计2321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该笔费用,专门用于购置草鱼、鲢鱼、鳙鱼等苗种,放置湘江流域非法捕捞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46—6667596;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邮编:425100。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