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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孟华减刑一案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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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02 20:24:3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孟华,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中专文化。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湘0102刑初5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2016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25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刑更4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孟华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2月累计表扬7次,并余1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华予以减刑七个月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2年8月2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湘11刑更497

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孟华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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