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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林振揆减刑一案的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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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02 20:09:2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林振揆,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湘刑初字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振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2017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更24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振揆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2年02月表扬6次,并余19分。考核期内,无扣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缓提请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振揆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2年8月2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湘11刑更526号

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林振揆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