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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时豪减刑一案的公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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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02 19:59:3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罪犯李时豪,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小学文化。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永中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时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时豪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时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2015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8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刑更4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更2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3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时豪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2年02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506分。考核期内无扣分,余刑过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二个月,提请幅度从严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时豪予以减刑六个月。

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天。有效期内,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须实名提出,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异议受理单位为本院审判监督第二庭,所在刑罚执行机关可代为受理并负责转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地址为: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北路2号,电话0746-6667578;电子邮箱:shenjiantin@sina.com;刑罚执行机关电话:0746-6356196。

 

 

2022年8月2日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湘11刑更462号

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在湖南省永州监狱公开审理罪犯李时豪减刑案件。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日


 


 
来源:永州中院
责任编辑: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