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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法院:院长开庭审理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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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晏斐斤  发布时间:2022-06-30 10:04:03 打印 字号: | |

6月28日,蓝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陈祁陵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欧健、资深法官曾庆泉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梁某辉等七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临庭听审,蓝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涉环保企业及群众代表等7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雷某雄与周某章合谋在未取得相关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处置“铝灰”牟利,并决定以被告人龙某军在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找寻到的某废弃页岩砖厂的矿坑作为“铝灰”处理地。随后,被告人雷某雄分别联系被告人梁某辉、巫某托,被告人巫某托又通过被告人关某宁联系到上线王某利(另案处置),找寻货源,并分别约定利润。2021年5月14日至18日,王某利先后从被告人梁某杰等人处拖运共计约338吨“铝灰”至蓝山县楠市镇某砖厂,再由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雇请工人将“铝灰”推进废弃坑内用水浸泡处理。5月18日至24日,雷某雄拖运了约415吨“铝灰”至蓝山县楠市镇某砖厂进行浸泡处理。期间,被告人龙某军、被告人雷某雄、被告人周某章、被告人巫某托、被告人关某宁分别非法获利四万元到七千元不等。

 2021年5月24日,废弃砖厂所在地村民向村委会反映龙某军将白色不明粉状物倒入砖厂矿坑内散发出浓烈刺鼻异味,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污染。村委会工作人员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并提请环保部门介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立即对现场“铝灰”及受污染泥土进行应急转移处置。经检验,该村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周边地表水检测结果为氨氮、氟、锑等含量超标。经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批铝灰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危险特效为毒性和反应性。

案发后,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相关部门共应急处置污水5845m³、危险废物及其沾染的土壤3008.38吨。经鉴定,此次事件造成环境损害共计1055.46万元,为此产生鉴定费26.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梁某辉等七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七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以及鉴定费,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意见,整场庭审活动持续了5个小时,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规范流畅。

在法庭教育阶段,陈祁陵指出,蓝山县地处湘江源头,保护这里的生态环境,对保护湖南母亲河湘江至关重要。被告人因一己私利,非法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破坏湘江源头的生态环境,造成后果较为严重,蓝山县人民法院将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建设神美蓝山贡献力量。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蓝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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