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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县法院:合作直播带货 不履约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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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素平  发布时间:2022-05-25 18:22: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作直播带货案件,判决双方合作协议有效,违约方需按协议继续履行。

    2021年2月,翁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翁某自愿提供库存货品给张某的直播间,翁某占直播间投资份额的75%,张某占直播间投资份额的25%,账目每个月结算二次,每月15日和28日结清货款;翁某管理货品和直播间定价,运营事务由张某负责;合伙期间双方不得中途退伙;张某于2021年3月6日前给付翁某装修款3万元,剩余装修款定于每月16日前给付翁某2万元,不得拖欠;如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该合同签订后,翁某和张某租赁了某公司房屋的三楼进行直播带货经营,翁某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了租金,并购置了设备设施和支付了品牌费。2021年6月,翁某与张某对上述费用进行了结算,结算结果为:翁某共计支出费用30万余元,张某应承担7万余元。张某于当天在翁某提交的结算表上签字,并承诺在2021年7月1日付清。但张某逾期未付,翁某遂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装修费及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实为合伙合同,该合伙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合伙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合伙合同合法有效。为经营直播带货,翁某支付了装修费、品牌费等合伙出资费用共计30万余元,按照合伙合同约定,张某应承担合伙出资费用7万余元,张某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该款给翁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对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律师费、诉讼费等经济损失有明确约定,法院遂作出支持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江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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