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 何彦慧
将同行公司的视频配以不实文字发到多个网络平台进行造谣诋毁,近日,被告人谭某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湖南省永州新田县人民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在相应网络平台向原告公开道歉。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农牧有限公司是经政府批准的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公司,2020年6月,谭某到该公司逗留并拍摄视频,随后附上不实文字,发到朋友圈、抖音、今日头条等公共网络平台,对其恶意抨击、造谣中伤,使其声誉和信誉受到恶劣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发现后,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各网络平台的侵权视频,并在相应平台上发布公开道歉信,为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法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主动提供内容失实的视频材料及文字,发布至公众平台,致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判决保护了原告的法人名誉权。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项请求权,并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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