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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护而不该袒护

——对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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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许晴  发布时间:2016-05-17 08:54:34 打印 字号: | |
  反校园暴力俨然成为2016年两会的亮点之一,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都提及反校园暴力,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修法。全国人大代表刘晓翠呼吁“尽快出台《校园反暴力法》,别让孩子不敢上学”。全国政协委员巩汉林也强烈建议立法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上半年被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42起,其中初中生参与的校园暴力事件33起,占总数69%,初中成校园暴力事件高发阶段;小学阶段以13%的比例成校园暴力事件的第二高发阶段。笔者就目前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进行了梳理,发现主要有如下类型及特征。一是少数老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严重体罚或虐待,集中于幼儿园及小学阶段,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让此类情形中的未成年受害者得到刑法的直接保护;二是未成年学生对未成年学生的群体性或个体性殴打、侮辱、折磨、威胁等施暴行为,集中于初中阶段,年龄多为13周岁到16周岁。目前此类校园暴力愈演愈烈,有的甚至造成受害人终身残疾,使其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却难以得到相关法律的有力惩处或保护。究其原因,一是事先预防机制空白。学校及家庭教育中对青少年的健康人格与心理塑造严重缺失,如今不少孩子缺乏同理心、同情心与公德心,这有社会及家庭的影响,也有教育的责任。二是事后惩处机制失灵。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均是未成年人,鉴于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学校及有关机关对未成年施暴者通常仅采取批评、教育或者要求家长赔偿等处理方式,未成年施暴者本人极少因此受到相应惩处。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受刑责的“高门槛”。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虽是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类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施暴成本极低,却恰恰又是校园暴力最频发的阶段。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行为不能采取过度容忍的处理方式,理由如下:一是暴力型犯罪的行为后果通常是严重的,易导致受害人的身心受到双重伤害,且其后果的产生及严重程度并不是由犯罪人的年龄决定的。据报道,两名黑龙江13岁少年将一名18岁女孩强奸后,因害怕被指认,竟强迫受害人喝汽油,并有汽油将其活活焚烧,致使受害人毁容重伤。事后,二人因未满14周岁而被认定无罪。此案例有两个重要信息值得注意:其一,二人年龄虽小,但并未因此减弱其犯罪能力与心性;其二,二人实施强奸行为后,并未就此停止,而是采取更为残忍的方式继续犯罪行为,其人格缺陷已暴露无遗。这不是儿童间嬉戏的意外事件,而是确切的犯罪行为,只是“法定不为罪”而已。二是对未成年人暴力型犯罪行为的“低底线”容忍,会引起极坏的社会影响,其结果易出现两个极端。对未成年施暴者而言,因其行为未受到相应惩罚而难以深刻认识自身的错误程度,易产生错觉,如“我打了你又如何,大不了被骂几句,赔点钱,反正不算犯罪,无所谓”,甚至有的还沾沾自喜,一种“我是未成年,我怕谁”的劣性戾气油然而生,如施暴后将施暴视频上传至网络进行炫耀,正是这种扭曲心理的体现。未成年施暴行为的低成本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其继续伤害他人的快感,使其变得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校园暴力事件愈演愈烈也验证了这一点。对受害人而言,未成年施暴者因受法律庇护而得不到“应有”惩罚,自己作为受害者却没有得到法律的足够保护,极易埋下罪恶的种子,其心理变化不容忽视,直接表现为怨恨施暴者及其家属,间接表现为怨恨社会和法律对自己的“不公”,易做出极端行为。

  目前校园暴力事件往往是由一些琐事或者“我看你不顺眼”的霸道主义引发。可想而知,目前的教育对孩子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导入显得甚是乏力。一些孩子的戾气沉重,有其自身的因素与选择,但是造就其如此心性与行为,我们的社会环境、法律和教育难以推责。校园暴力频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零成本或低成本等问题日益突出,是长期积淀的社会问题的一种外露。简单而不系统的批评教育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的遏制是明显失灵的,我国目前的校园心理矫正能力、水平及配套机制的确处于普遍较低的状态,这是不可回避的“短板”。因此,笔者建议: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宽容应当适度。对未成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用,应区分暴力型犯罪行为与其他类型犯罪行为、主观恶性的程度与层次以及施暴伤害程度等情节,摒弃“一箩筐”容忍和以“教育、感化”为由的无原则轻罚或不罚,避免袒护或纵容未成年人犯罪之嫌疑。

  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只动嘴皮子,更不能跑偏。相比未成年施暴者,更需要我们保护的是被其暴力行为伤害的人。罚当罚者,护当护者。如果一味考虑未成年施暴者的未来,而至受害者的现状与未来于不顾或者少顾,致使受害人及其家属获得救济困难,那是本末倒置。对未成年施暴者我们应当给予改过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对其做应有的惩处。

  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塑造需教育先行、立法跟进。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和关心不仅要有好的教育,也要有完善法律保障。目前的教育及教育环境让一些青少年胆大妄为,过度放肆而不自知,暴力行为已达犯罪程度却依法不能予以追究,这有促使其走上更严重犯罪的隐患。法律不能容忍这类恶性的校园暴力行为持续发酵,更不愿意看到孩子因害怕被欺辱而逃离校园,应当还给孩子一片明净晴空,及时建立校园心理矫正机制实属必要。解放思想,汲取西方先进经验,在校园全面推行心理咨询与矫正服务,并逐步让校园心理咨询和矫正制度化、专业化、人性化,及时化解孩子的心理问题与恶性戾气。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的希望,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敢为当为之事,该畏应畏之法。可喜的是,目前校园暴力问题不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律人的深刻反思,更有代表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对其立法规制。这是好的转变、好的开始,也是直面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为接下来的立法及实施带来了社会助力,让校园暴力有节制、有尽头,这是对我国所有未成年人的共同负责,绝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演变成“未成年人犯罪纵容法”。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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