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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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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广隶  发布时间:2016-03-23 08:50: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年6月,张某与他人合作从事房地产开发需要筹措资金,遂与原告吕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 000元,借款月利率为3%,借期为一年;借款借出后,张某分别于2013年10月26日、2014年10月26日两次请求延期一年偿还借款,原告均应允。2013年年底及2014年5月19日,张某分两次向原告清偿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6日的利息共计36 000元,2014年11月19日再向原告清偿利息50 000元,按约定的月利率3%计算,张某实际清偿原告利息应至2014年7月5日止,后经原告催收,张某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5年12月14日,张某去世,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欠22 000元利息,从2014年10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某莉、张某峰在继承遗产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如下几个:

  第一个焦点问题:张某的借款本息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本案中,虽然虽然被告唐某抗辩称对该笔借款的发生不知情,但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唐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根据借款合同及被告唐某的当庭陈述,该笔借款系用于危房拆建合作开发工程建设,而被告唐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且被告唐某自认无固定工作,也无稳定收入来源,家庭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张某,故该笔借款的本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张某已去世,该笔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自2014年7月6日至起诉时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应由被告唐某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张某莉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张朝某去世后,未曾留有遗嘱,被告张某莉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已通过书面答辩状的方式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对张某生前的债务依法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个焦点问题:被告张某峰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故被告唐某作为被告张某峰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无权代表其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被告张某峰应仍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吕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一、限被告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自2014年7月6日至起诉时(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74 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二、由被告张某峰在继承张朝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吕某对被告张某莉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零陵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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