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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情形的工伤赔偿协议属欺诈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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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俊斌  发布时间:2016-03-11 08:47:04 打印 字号: | |
  原告林某之子林允(1995年1月20日出生)在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雇佣做工。2013年8月31日下午四时许,林允在做工时,不慎被倒塌的玻璃压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未告诉林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原告林某与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于2013年9月15日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由伍某支付赔偿费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元)给林允家属。二、今后,林允家属不再因此案要求伍某承担任何其他责任;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该协议生效后,被告如约向原告林某支付了赔偿金28万元。后来,原告林某认为被告未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赔偿数额偏少,申请工伤认定,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了永人社工伤[2014]0806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林允死亡为工伤。2014年7月12日,原告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调解协议,要求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赔偿678,506元(含已支付的28万元)。。

  [分析]

  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应当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等情形,并且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当事人无权反悔。

  第二种处理意见是,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故意隐瞒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真实情况,在签订协议书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情形,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调解协议,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义务为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在与林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存在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自己有义务而没有为雇工黄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重大情形,也未善意告知林某提出工伤认定可获取更多利益的可能,更没有向林某释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反而反复陈述自己负债累累无力赔偿,诱使对方当事人多得不于少得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致使双方的协议签订是在信息不对等的条件下达成,可见,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的情形。

  3、伍某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少承担责任。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未为雇工黄冲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古罗马法学家庞波涅斯曾提出 “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的著名法律格言,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 如果允许人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取利益,那么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会荡然无存,法律便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基础。兰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业主伍某如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则会比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多得多,但在协议赔偿时由于伍某的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林某接收了较少数目的赔偿。应当缴纳保费面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伍某未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不到工伤保险待遇的一半,这是因为伍某的过错而在错误行为中获利,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4、存在欺诈情形签订的协议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告林某享有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消灭。现原告林某在一年内提出以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理应支持。
来源:宁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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