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法院对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分享到:
作者:吴立发  发布时间:2015-12-29 08:15:17 打印 字号: | |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其包括死亡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两种。因相关文件对伤残抚恤金的补偿对象和标准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主要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死亡抚恤金的定性和分配等问题,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展开分析讨论。

  一、法院在处理有关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虽然相关政策对死亡抚恤金的补偿对象和标准有一些规定,但是因为如下一些问题,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感到左右为难,甚至可能会产生自相矛盾的处理。

  1.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一项事务只有在对其性质或本质有清楚了解时,才能更好、更全面地对其有彻底认识,也才有可能处理好与此相关的事情。因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死亡抚恤金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存在”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在有关死亡抚恤金的纠纷案件中究竟是按死者的遗产处理,还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或按其他处理存有争议,处理结果也因此五花八门。

  2.对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处理的规定欠缺。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且不允许法官造法,所以法官审理案件遵循的“三段论”中的大前提(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确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对纠纷定性与分类和正确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前提。然而通观我国民事案件的案由规定,其中没有关于死亡抚恤金纠纷的案由规定,尽管如此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为解决问题审判者只能找相关和类似的案由来处理死亡抚恤金的纠纷。但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再加上不同案由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这就难免不导致相同纠纷有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况存在。而这又是有损司法权威的。

  二、死亡抚恤金的法律定性

  如前所述,对事物的定性是正确认识事物和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的基本前提。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存在着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和死亡抚恤金是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同观点。笔者不同意这两种观点。

  1.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有人认为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去世的事实而得到的一笔补偿金,应该属于遗产。笔者认为这是对遗产的定义没有正确认识导致的误解。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是死者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继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时,遗产也因此在死者死亡时由其生前合法取得且实际存在的财产转化成了可供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是死亡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死亡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具体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抚恤金则是死者死亡之后所获得的补偿,所以死亡抚恤金不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是作为在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的财产性补偿,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死亡抚恤金应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作为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其在被分割前应该是权利人之间的共有物(财产),但是这种财产又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它含有对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功能。

  三、有关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基于以上的分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审理有关死亡抚恤金纠纷的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1.适用“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由,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这是在现有情况下,法院解决相关问题的一种纠纷处理办法。基于以上对死亡抚恤金的定性和现有民事案由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审理有关死亡抚恤金纠纷案件时适用“共有物分割纠纷”这个案由是较为合适的。在分配顺序上可以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即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死亡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2.坚持友好协商和调解优先原则。死亡抚恤金是在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之间分割的,他们之间一般都具有血缘等较为亲密的关系。因此,当死亡抚恤金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应首先主持当事人平等友好协商解决,为免于当事人因纠纷彻底结怨,应该从法情理角度,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在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时,应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对未尽赡养和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由死者生前扶养的、生活困难、条件较差的人可以考虑多分。

  3.设立“死亡抚恤金纠纷”案由。民事案件的案由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和法律适用,其命名应当是准确、简明、易懂。如上所述,我国现有案由中没有“死亡抚恤金纠纷”这个案由,相关纠纷多套用“共有物分割纠纷”,因为死亡抚恤金纠纷不仅涉及到财产纠纷,还涉及到亲情伦理纠纷,而“共有物分割纠纷”显然难以顾及到其中的亲情伦理纠纷,因此有必要将“死亡抚恤金纠纷”作为一个单独的案由,这不仅便于法律适用,也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同时最高院可以考虑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总结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和更好地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