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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反思:执行工作警务化可行性研究
——兼谈新时期下法警职能的拓展与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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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景华  发布时间:2015-11-12 15:30:08 打印 字号: | |
  内容摘要: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今天,我们认真研究如何拓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使其能更好地为法院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对执行工作实行警务化,即由法警承担民商事执行任务,就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法警职能拓展的迫切要求。本文拟对司法警察机构参与民事执行情况进行理论分析,期望为完善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实现民事执行警务化提供一种参考和借鉴。

  人民法院执行难已成为我国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由于“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致使化解执行难成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法律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都在积极探求破解“执行难”的办法。在执行实践中,大量执行活动证明:充分发挥法警威慑力,对执行工作实行警务化,是攻克“执行难”堡垒的一种有效办法。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必要性

执行工作警务化是指将人民法院的所有执行案件由法警承担,把现有的执行局人员收编到法警队,成立司法警察局,既负责人民法院的值庭、押解、看管、执行死刑、安全保卫,又直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案件。执行工作警务化是目前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新时期法警服务法院工作的需要。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已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发展,严重损害了神圣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作为人民法院自己掌握的武装力量,由于警队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反应迅速、处事果断、敢打敢拼,哪里需要就奔向哪里,历来是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坚强后盾。现在人民法院执行难堡垒久攻不克,急需采取有力措施。笔者认为:除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创新执行方法,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支持等举措外,由法警独立承担执行案件的艰巨任务,不仅仅是法警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法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同时,法警直接执行民商案件,是新时期法警职能的拓展,是充分发挥法警威慑力的需要,是新时期法警服务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

  2、加大执行力度的需要。在近几年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将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执行局长高配、强化执行力量等举措,但执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主要原因是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的?`陶,我国公民,特别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公民“服武”不“服文”的事实客观存在。法官制服改革后,把执行法官归类为“文官”,把法警归类为带武装性质的“武官”。 因此,现行的执行措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承担执行工作的主体,执行法官外表形象上仍然缺乏威慑力。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具有单方面的倾斜性和强制性,需要采取强制交付手段。加之社会现实要求执行人员从外表形象上必须具有强制力的“武官”威严。在我国社会现实中,由于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一律着警服,佩戴警衔标志,持警械和枪支,仪表端庄,举止规范,有一种阳刚之气。因此,在群众心中法警的威慑力要远远大于“法官”。在我国现有的执法环境下,法警着警服执行案件,能给那些不自觉履行裁决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有很强的威慑作用,能达到切实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的效果。特别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现在执行人员往往向法警部门求援,要求出动警力协助执行,从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赋予了法警负有协助执行义务,强制措施归口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实施。

  3、提高执行效果的需要。从表面现象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纯属人民内部矛盾,只是法人、单位、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敌我矛盾性质的你死我活的斗争。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尽管执行人员耐心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但仍有部分当事人不愿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恶意逃避执行,有的甚至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因此,执行工作客观要求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来承担执行主体,行使执行权。另一方面,一旦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手无寸铁的执行法官自身的生命权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近几年法院系统牺牲的干警大多数都发生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就是很好的例证。法警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具有机动性、战斗性、快速应变和处事果断的能力,能较好地应对突发事件,控制复杂局面,具有抗打击能力强的特点。在执行实践中,新时期的法警文武兼备,既能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又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双管齐下,更有利于确保和提高执行案件的效果。

  二、执行工作实行警务化的可行性

  英语中的“司法警察”翻译过来就是“执行官”。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警察实际上就是一个“执行官”。如在庭审中,法官,审判长下达指令,法警去执行;对于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应该由法警去执行。并且在我国的执行实践中,许多重大的执行活动充分展示了法警的职能作用。可以肯定的是法警具备承担执行民商案件的条件,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赋予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权利。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解放思想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拓展法警的服务职能,可授予法警行使执行权。事实上在基层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执行局力量不足,法警多年来一直承担着部分民商案件的执行任务。因为,高素质的司法警察文武兼备,从事执行工作时,既能做耐心细仔的思想工作,又具有威严的外部形象,能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双管齐下,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执行效果。例如,刑事死刑案件的执行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然而,武警将该项任务移交给法警后,同样十分顺利地完成了任务,这就充分证明了法警同样已具备承担执行民商案件的能力。

  2、法警队与执行局合并后成立司法警察局,既解决了多年来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又可吸收执行法官进法警队伍,能改善法警队人员的结构,提高警队的整体素质,整合法警和执行力量,走内涵式发展之路,这符合法警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新要求。因为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新形势要求法警不再是“武夫”,而是有勇有谋、知识丰富、技能过硬文武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没有高素质的人才,便无法履行好法警的职责。例如:司法警察不论是值庭、押解、看管、还是协助执行,或完成其他工作任务,都要求程序到位,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协调一致,依法履行职责。只有熟知法律、法规后,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才能确保自己每个行为都是依法行事,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警察局的机构设置

  一切机构的设置都是为便于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因此,司法警察局的设置要便于编队管理和直线管理,便于开展警务保障和执行工作,其职级应高于法院内部一般庭室,主要负责人进党组。

  1、最高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总局,为副部级机构。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与同级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平级,便于与其他警种协调工作。

  2、高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厅,为副厅级机构。直线管理全省法院警务保障和案件执行,但不具体承办执行案件,重点是指导和督查警务保障和执行工作。下设三处一队一庭:①警政处;②警务处;③督察处;④直属支队;⑤执行裁判庭。

  3、中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局,为正处级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指挥辖区内两级法院的警务保障和执行工作,可直接调配各分局的警力。下设三科一队一庭:①警政科;②警务科;③督察科;④直属大队;⑤执行裁判庭。

  4、基层法院设司法警察分局,为正科级机构。是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派出的机构,直接归属中级法院司法警察局指挥和管理。下设两队一庭:①执行大队。负责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②警务大队。负责院机关的安保、值庭和押解犯人等工作;③执行裁判庭。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文书制作和裁决。

  四、司法警察局的运行模式

  根据司法警察局的职能要求和执行工作的特点,其运行模式应该是:直线管理、双层领导、统一调配,强化警务保障,形成大执行格局。

  1、人事管理。司法警察局领导,实行高配,进本院党组,由省高院、中级法院司法警察局与基层法院党组共同考察确定;各司法警察局人员调动需报请上级法院司法警察局同意;法院内部调配从事法警的人员,必须具有法律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有审判职称资格。招聘的法警不得从事案件执行工作。各司法警察局配置的人数应达到所在法院在编总人数的25—30%,并且每年由省高院、中级法院司法警察局组织辖区内法警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执法资格考核,持证上岗。若法律知识考试、体能测试和技能考核不合格,经两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将调离法警岗位。

  2、财务管理。司法警察局的财务由所在法院管理。但警务培训费和装备费将按所在法院在编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单列,由所在法院提交到中级法院司法警察局统一管理,统一支配使用。中级法院司法警察局调遣各分局法警执行案件或其他任务,所需油料、食宿由中院司法警察局统一负担。

  3、装备管理。各司法警察局及其分局的装备由省院司法警察厅按标准统一配置,分级管理。其中,武器(枪支)、弹药由中院装备科或送当地公安局代管,法警只管使用。其他警械、车辆和装备由各司法警察局及其分局自行管理。

  4、执行案件管理。各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由本院司法警察分局执行,遇到较大执行阻力时,可报请中级法院司法警察局组织力量执行。中级法院司法警察局遇到执行阻力时,可报请省院司法警察厅指定其他中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局执行。司法警察厅只负责对执行案件的指导和督查,具体不办理执行案件。省高院办理的一审案件,由司法警察厅指定辖区内中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局执行。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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