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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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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攀  发布时间:2015-11-04 08:14:55 打印 字号: | |
  摘 要

本文将主要围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从而挖掘《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罪名的原因。同时也会涉及到传销的经验模式。更主要是减少受骗者,从而使社会更加的和谐。本文也会提出更好的完善方法,而使那些行骗者落入法网。本文同时会通过列举一些参加传销的受害者来证实传销的危害性,同时也会提出一些识别传销的方法。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这是我国对传销立法的一大突破。由此可见此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这样的规定是否妥当还有待研究,确实传销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影响很大,但传销也同时也对当今社会的诚信有着很大的破坏。所以对此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非常重要。

关键词

传销;传销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济邪教

一、前言

本文将主要围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从而挖掘《刑法修正案七》增加此罪名的原因。同时也会涉及到传销的经验模式。更主要是减少受骗者,从而使社会更加的和谐。本文也会提出更好的完善方法,而使那些行骗者落入法网。本文同时会通过列举一些参加传销的受害者来证实传销的危害性,同时也会提出一些识别传销的方法。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这是我国对传销立法的一大突破。由此可见此罪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这样的规定是否妥当还有待研究,确实传销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影响很大,但传销也同时也对当今社会的诚信有着很大的破坏。所以对此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非常重要。

二、我国有关传销活动的立法活动

(一)有关传销活动的立法

  1.传销传入中国

传销从上个世纪传入中国,一开始并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非法传销的泛滥,一些学者也对传销进行了研究,政府也感觉到立法的紧迫性。于是出现了一些法规。如,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这个通知规定对于从事传销活动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等部门《关于来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中进一步明确了六种传销行为,打击传销活动有了依据同时也界定了传销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将传销活动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传销行为的定罪就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此阶段对传销的定义也不是很准确。随着传销在中国以各种各样的手段出现,不仅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也非常重视,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同时工商部门也有相关文件出台。为打击日益猖獗的传销活动,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对传销进行了定义,同时还对传销行为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更重要的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作了入罪处刑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撤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传销活动的立法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的和谐起到了意义深远的作用。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

(一)传销概述及一些传销分子的骗人的手段

1.传销的概述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销售方式也随之而来。传销一开始是从直销演变而来。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本意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根据商品销售学理论,直销是指由销售人员与最终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而达成的销售。也就是说销售者可以避开很多中介或者只要有商品无需店面的一种销售模式。这种销售方式为销售者节约了成本,同时也会给购买者带来方便。可是这种销售方式传入中国时被一些不法者利用从而变为现在的传销。

以前传销的基本特征是企业通过学习传销(包括传销代理人)建立的销售网络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依据传销商及其销售网络的销售额决定对该传销商进行奖励的一种营销方式。而如今,传销的基本特征不仅包括以前的特征,而且有了新的发展,很多是建立在无商品之上。如打着投资的晃子、入股的晃子等而现在这种方式更容易骗人。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

根据2009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确定为一种经济犯罪的新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下了定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范围很广,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拉人头而谋取利益。本罪侵犯了双重客体:经济秩序各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传销也是对诚信的一在挑战。

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分析

(一)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1.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学说

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主要是四要件学说。四要件学说的主要内容有:(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3)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可是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进步,现在也有三要件之说,即认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组成。无论是四要件还是三要件都各有优势。所以在具体到每一罪名时可取其优点,这样能很好的对每个罪名给以更好的剖析。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主要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特征有(1)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3)我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的特点,使得犯罪构成具有重要的功能。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而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有着重要的机能,它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标准也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的标准。把握好犯罪构成对于我们学习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而组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2)作为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3)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4)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6)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分析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体可由单位和个人构成。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均是本罪的犯罪主体,而那些积极参与者不构成本罪,结合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从现在破获的一些传销案例看,慢慢地单位也进入了传销活动了。如:一些不法分子就专门成立公司然后进行传销活动,而公司下面也没有产品,或者是一些伪劣商品。并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这样的案例也有很多了。其中比较有名的有“远程教育”、“神龙数码”、“互联网基金”等。所以单位也会构成本罪的主体。而对于那些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条所指的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实施传销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的人员。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第2款规定,对组织、领导者作了具体规定。而根据这个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才会立案。有观点就认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是指如果要追究一名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查实他确实发展三层下线,并且发展下线的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是很中肯,如果是这样理解的势必会有很多非法分子会逃出法律的制裁。因为有的只有一层或者二层而人数虽然达到三十人却还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这样不利于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我觉得只要其社会危害达到了三十人以上且三个层次所具有的危害性就可以适用本罪。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较为复杂,其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放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首先本罪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从其本罪的性质及危害性看,它还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从其实施的手段及所涉及的具体对象传销活动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以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体是比较复杂的。而我们如何清晰的认识本罪的客体对司法实践也是很有帮助的。我觉得首先得从其侵犯的经济社会来把握,这样就更能处理好本罪侵犯其他客体的关系。也许可以把它侵犯的社会经济秩序与其它客体比作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吧。我国的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要预防犯罪,其次才是惩罚犯罪。分清罪名所侵犯的客体能够很好的把握本罪所起到的最主要作用是什么。从这个方向来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首要作用是预防那些不法分子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次是社会管理秩序;再就是其他的财产权益了。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本罪属于经济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而从本罪的犯罪来看很难想象间接故意和过失能实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法定犯,即“违反国家为实现某种行政目的而制定的法规所构成的犯罪”[1]我国刑法界普遍认为,一般情况下,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为要件,但对于法宝犯而言,如行为人缺泛违法性认识,则往往会因此未能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不具备犯罪故意。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不知传销活动的违法性作为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对其违法性应该置于特定时

间、特定地点以及当时的情况加以分析,而且要以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我国已经有数十年的打击传销活动的经历,而且国家也对传销犯罪进行了大力宣传,因此以不知传销活动违法作为抗辩事由是很难站的住脚的。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加参加者认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首先这种行为在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其次是以拉人头的形式来敛财,这就要求人员有一定的数量。而且在人员构成上面还在有分层的表现,通常有似于“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完善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范围的完善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范围的明确,加大打击力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将一般参加者纳入主体范围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对于那些积极参加者也置之度外是不利于当前打击传销犯罪的。一些积极分子虽然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但是他们积极为传销宣传民,诱导自己的亲朋好友参加传销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而且如果不将这些积极参与者纳入制裁范畴中,他们会钻法律的空子,将他们的传销活动说的很好,而且他们还会鼓动那些徘徊的人积极参与。而那些组织者被抓后,这些积极参加者就会成精干力量。所以对这些积极参与者纳入主体范围是很迫切的。

六、总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刑是中国立法的进步,同时有关不足之处还有待完善。而作为在校在学生和应届毕业生更要分清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要寻找一时的满足而身陷传销害己害人。传销活动被称为 “经济邪教”一旦进入这个圈子生活将很难步入正轨,而人的思想也会受到很大的冲击;我们的价值观也会大为改变,亲情、友情将会成为敛财的工具。在一个没有亲情、没有友情的世界里过着一种空泛的生活,于社会、于家庭都是贻害无穷。而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研究对犯罪的预防以及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是很有帮助的。本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解析还不够深入,希望各位导师给予很好的批评。而针对如今很多大学生也被骗入传销,文中也涉及了一些犯罪分子的一些骗人手段,但其手段远不只这些。所以作为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很重要的,同时作为大学生要向周围的人多多宣传这方面的知识,当担起打击传销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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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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