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买卖违章建筑房行为是否有效?
分享到:
作者:江为民  发布时间:2015-06-02 15:14: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位于某县城效外有一层100平方米住宅,建于2008年。次年,房主徐某以3万元价格卖与杨某。协议中写明:“该房未经批准属违章建筑,不得转让,买卖,如遇征地和拆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2012年,杨某又将该房以4万元价格卖与李某,但未告知是违法建筑的真实情况,致使李某因催办房屋过户手续而发生争执。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购房款及赔偿相关损失。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确认买卖违章建筑物法律后果。对此,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提出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将明知是违章建筑物转卖给李某,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买卖行为无效,双方应将各自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

  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杨某明知是违章建筑不得转让,买卖,但杨某隐瞒事实,又将该房转卖给李某,其买卖行为无效,杨某应承担李某因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评析】

  两种意见对买卖协议都认定为无效,但对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后果存在分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徐某未经审批擅自建房应属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就不具有转让房屋的权利,徐某出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对于违章房屋,尽管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一般为建造人占有。民法通则所设的占有,包括对物的实际控制,受益及处分。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项权利。从本案来说,徐某对违章建造的房屋是占有,杨某有偿从徐某处取得也是属占有。这种占有并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因为徐某与杨某未发生纠纷,该案可以不去处理他们之间问题。因此,杨某与李某之间的民事行为确认无效后,杨某没有占有该房屋的依据,则应将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李某及赔偿李某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民法通行》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消的,当事人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的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买卖违章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在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当返还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的相应损失。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来源:宁远法院
责任编辑: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