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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时跌伤,店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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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天永 江为民  发布时间:2015-05-26 08:18: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李某到某饭店就餐,因饭店餐厅地面铺有抛光瓷砖,且餐厅地面油渍较多,当李某进入餐厅2米远处,不慎滑倒,后脑碰到桌子边缘,当时昏迷不醒。住院治疗一个月,用去医疗等费用2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为左脚下肢骨折、脑震荡,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某饭店告上法庭,要求该饭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元。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顾客在餐厅就餐时跌伤,餐厅是否应赔偿责任。审理后,合议庭评议时出现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到保护,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本案中,餐厅地面所铺的是抛光砖,比较光滑且油渍较多,容易导致客人跌伤,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构成了危险,故餐厅未尽到注意义务,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饭店不存在赔偿责任。李某跌伤是其自身走路不注意或穿的鞋子不防滑所致,与餐厅服务没有关系。因为该餐厅装修后从未跌伤过顾客,餐厅对李某受伤没有过错。李某跌伤纯属个人原因,应由自己负责。

  [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服务的要求。”第11条还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顾客进入餐厅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餐厅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的要求。只要顾客无损害的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及本人疾病等情况发生,应确认为是与餐厅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的要求。因此,顾客在餐厅消费时受到损害,餐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李某在餐厅就餐时行走不注意,且以前未出现过他人跌伤的情况,应认为,李某也有自身不注意原因存在。因此,李某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餐厅应赔偿李某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李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故也应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综合本案,笔者赞同第一种处理意见,即由店主承担主要责任,顾客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宁远法院
责任编辑: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