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宣告死亡属意外死亡性质分析
分享到:
作者:何俊斌  发布时间:2015-05-22 11:32: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7年6月,皮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皮某,被保险人为皮某的妻子王某。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期间自2007年6月3日零时起至2010年6月2日24时止。在合同签订后,皮某即支付了全额保险费。

  2009年5月16日,王某在放牛途中走失。皮某一家一面向当地警方报案,一面张贴“寻人启事”,但却一直找不到妻子的踪影。2013年6月7日,皮某以妻子失踪四年向宁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王某死亡。宁远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一年后,王某仍无下落,宁远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死亡。皮某持宁远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宣告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对皮某的赔偿申请予以拒绝。皮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中,应当如何确定“意外伤害”的范畴。对于宣告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放牛途中走失,经家人和公安机关多方寻找,仍无其下落,后被法院宣告死亡。王某的死亡不是因疾病也不是自然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事故死亡。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未向皮某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皮某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身亡,但被保险人王某是放牛途中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而非意外事故身亡,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可见,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宣告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理由,保险公司的拒赔符合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是:

  一、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对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无法明确了解,如果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的说明,投保人就会在违背自己的意志的情况下,被强迫接受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无论对自己有利还是无利,有悖于合同自愿原则。“明确说明”是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在皮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仅对保险单号中用书面提示投保人皮某注意免责条款,对保险条款中何为意外事故死亡既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也未罗列意外事故死亡的情形,导致投保人皮某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没有明确了解。可见,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生产法律效力。

  二、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宣告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死亡有争议。投保人皮某认为;被保险人王某不是因病死亡,也不是自然死亡,而是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判决推定该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按照宣告死亡的逻辑解释,宣告死亡也不排除下落不明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因此王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文字解释,宣告死亡不是意外事故死亡,宣告死亡只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才由法院对失踪人进行宣告的制度。宣告死亡人到底实际死亡了没有,法院也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只有公安部门依法定的程序和有效的证明才能作出某人死亡的认定。两方对理解保险条款中的界定意外死亡的含义存在分歧。

  三、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中,消费者事实上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其只能选择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的约束,而没有与经营者平等地协商和订立合同条款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所以,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避免格式条款的提供利用格式条款为消费者设置陷阱,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按照公平解释规则来看,本案中,如果把宣告死亡不作为属于意外事故死亡来解释,那么,皮某就会在既损失保险费的情况下,又失去亲人,造成精神和财产损失的双层痛苦;保险公司则无偿收取保险费,又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对皮某是不公平的。法院应当作出对皮某有利的解释,认定宣告死亡属于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皮某履行给付保险金。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J